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答:取消了。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抵扣时间。
答:虽然取消了时限,但企业仍需注意:进项税额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的纳税期内申报抵扣。企业取得凭证后,应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入账、且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所属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凭证逾期或漏抵。
答:建议企业建立以下进项发票管理制度:
及时收取发票:督促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
及时勾选确认: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勾选确认
合理规划抵扣时间:根据企业销项税额情况,合理规划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建立台账管理:建立进项发票管理台账,记录发票收取、勾选、抵扣情况
答:虽然取消了抵扣时限,但建议企业在成本费用入账的当期或次期申报抵扣,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凭证遗失或管理混乱。
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无需再办理挂失手续。
答:可以。广西金岛财税可为企业提供进项发票管理辅导、发票勾选确认指导等专业服务。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最新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9年第45号 | 201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