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临近春节,我们公司为员工准备了一些年货礼品和购物卡作为福利。请问这些支出在财务上应如何入账?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广西金岛财税答:
这是春节前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实物福利还是购物卡(预付卡),其财税处理核心在于视同销售和代扣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处理
自产货物发放: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视同销售货物,需按该产品的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外购货物发放:企业外购货物(如大米、油、礼品盒)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此前已经认证抵扣,在发放福利时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放购物卡:购卡环节取得的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此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凭证,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消费后,销售方才会开具正式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因此,相关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限额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这是企业容易疏忽的环节。根据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形式的实物福利、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均应合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例如,发放价值500元的购物卡,应将这500元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扣缴个税。
操作要点提示
凭证齐全:保留购买实物或购物卡的发票、发放清单等内部凭证。
准确代扣个税:务必在发放当月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记账:正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并结转至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建议企业在进行此类福利发放前,做好预算和税务影响测算,确保流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