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致入微!新《增值税法》下,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三大新规与风险提示

创建时间: 2026-01-30 16: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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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不仅重塑了征税框架,更在进项税额抵扣这一企业最关心的环节,做出了细致且重要的调整。合规、充分地抵扣进项税,直接降低企业增值税负。广西金岛财税为您提炼其中三大关键新规,帮助南宁企业筑牢合规防线,避免税收损失。

新规一:抵扣凭证范围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新法强调,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除了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几种凭证的合规性要求被着重强调:

  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与实际进口业务、报关单信息完全一致。

  2.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开具必须符合规定,特别是对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需有真实的收购业务和付款流向。

  3. 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等,需凭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抵扣。

  • 风险点:接受第三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虚开票”)进行抵扣,将面临补税、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新规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更清晰
《实施条例》正列举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等情形,主要包括: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特别提醒,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才不可抵扣,若兼用于应税项目,可全额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一条与原规定基本一致)。

  • 操作要点: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准确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等项目对应的进项,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

新规三:抵扣时限取消,但“当期”概念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挂钩
新法取消了原“180天认证抵扣”的机械时限,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滞后抵扣。

  • 核心理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当期”,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的纳税期。企业取得凭证后,应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入账、且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所属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凭证逾期或漏抵。

  • 广西金岛建议:企业应建立进项发票的及时收取、勾选确认、入账抵扣的内控流程,利用好“取消时限”的灵活性,但更应追求管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广西金岛财税总结建议

  1. 凭证管理是生命线:设立专岗或使用专业工具,确保进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合法、合规、及时获取与审核。

  2. 用途跟踪是难点:特别是对于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共同费用,以及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的制造业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分摊依据和台账。

  3. 寻求专业支持:对于业务复杂、进项构成多样的南宁企业,定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增值税合规性审查,是控制风险、优化税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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