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务稽查重点领域研判:从“三流一致”到“四流一致”,南宁企业节前应完成哪些自查?

2026-02-13 0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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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税务稽查转向“四流一致”穿透核查,聚焦虚开发票等领域。节前企业应完成合同与发票流一致性等四项自查,备齐佐证证真实,建台账防风险。
2026年税务稽查重点领域研判:从“三流一致”到“四流一致”,南宁企业节前应完成哪些自查?

引言

春节前夕,南宁企业在忙于结算、发奖的同时,也是梳理全年税务风险、做好跨年衔接的关键窗口。2026年,随着金税四期全面深化及《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税务稽查已从传统的“以票控税”全面转向“以数治税”的穿透式监管模式。

当前税务核查的核心逻辑,不再是简单的发票、资金、货物“三流”表面一致,而是升级为对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全链条“四流一致”穿透验证


一、2026年税务稽查核心逻辑:“四流一致”穿透核查

概念定义

  • 三流一致(传统概念):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指向同一法律主体。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四流一致(当前标准):在“三流”基础上,增加“合同流”。要求业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与开票方、收款方、发货(服务提供)方完全一致。2026年税务稽查系统已实现合同备案信息、发票数据、银行流水、物流轨迹的自动交叉比对。

二、2026年重点稽查领域研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6〕5号)及2026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2026年税务稽查将持续聚焦以下领域:

  1. 虚开骗税及出口退税:四流不一致是高频的稽查触发点。

  2. 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重点核查股权转让、资本交易、境外所得等环节。

  3. 电商、直播、医美等新业态:依托税收大数据筛查收入与申报不匹配情形。

  4. 骗享税收优惠:恶意拆分企业规模骗享小微企业优惠、研发费用造假等行为。

三、节前南宁企业应优先完成的四项自查

1. 合同流与发票流一致性自查(新增高风险项)

  • 风险点:合同签约主体与发票开具方、实际收款方不一致。

  • 自查动作:抽取年度内金额较大的采购、销售合同,核对合同甲方/乙方发票开具方银行收款方是否完全一致。存在三方协议的,必须留存规范的补充协议或债权转让证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 发票合规性自查(传统高风险项)

  • 风险点:取得虚开发票、品名笼统(“办公用品”“材料一批”无清单)、环开发票。

  • 自查动作:抽取年度内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核对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记录(或服务交付记录)是否四流一致

3. 往来款项清理(易忽视项)

  • 风险点:“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股东借款,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税。

  • 自查动作:核查年末“其他应收款—股东”余额,跨年未归还且未用于经营的,应督促归还或依法分配。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税前扣除凭证完整性

  • 风险点:2025年度成本费用已入账,但截至2026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合规发票。

  • 自查动作:梳理2025年“暂估入账”且未在2026年1月取得发票的项目,向供应商催要发票。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该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四流不一致”是否必然等于虚开?

不需要过度恐慌,但需要充分准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官方答疑,四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发生,且因合理的商业安排(如债务重组、集团统一付款、三方代付等)导致四流主体分离,南宁企业能够提供规范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付款委托书、债权转让证明等佐证材料,仍可正常抵扣进项税并在税前扣除。

核心结论四流一致是理想状态,四流不一致是稽查关注状态。 关键在于:证据链能否证明业务真实。

政策速查(附官方链接)

政策名称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官方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06-0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014-07-02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可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2003-07-11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可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1995-10-18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可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26〕5号2026-01-XX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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