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申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简单判断:只要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就需要填报:
购销货物
提供或接受劳务
转让或受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资金融通(借贷、担保等)
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资金控制: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人员控制: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管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亲属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实质控制:双方在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实质控制关系。
| 申报表 | 填报内容 | 适用企业 |
|---|---|---|
| G100000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 汇总关联交易金额 | 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
| G101000 关联关系表 | 列示所有关联方信息 | 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
| G102000 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 货物购销交易 | 有货物购销关联交易的企业 |
| G103000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 无形资产转让 | 有无形资产转让的企业 |
| G104000 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 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 有无形资产许可的企业 |
| G105000 关联劳务表 | 接受或提供劳务 | 有劳务往来的企业 |
| G107000 融通资金表 | 借贷、担保等 | 有资金往来的企业 |
数据一致性:关联交易金额应与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数据逻辑一致。
定价合理性: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可能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同期资料准备: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通常为关联交易总额超过2亿元),需准备同期资料备查。
零申报处理:即使关联交易金额为0,也需填报基础信息表,确认“无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申报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领域。建议企业:
提前梳理: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全面梳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留存依据:保留关联交易合同、定价依据、资金收付凭证等。
关注跨境交易:涉及境外关联方的,需关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6年第42号 | 2016-06-29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年第6号 | 2017-03-17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
| 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 | 国家税务总局 | — | 2025-10-09 | 广东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