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少企业的支出结构里都有一类:请外面的设计师做包装、请老师来给员工讲两天课、请顾问做一次经营诊断、请人写一套小程序。钱付给个人,对方给一张收据,或者去代开一张发票,事情就算完了。
从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这套流程里多了一个环节:付钱的这一方,要为这笔支出承担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公告 2026 年 9 月 3 日成文,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共十五条。
这篇不讲背景,只讲七个判断点:是不是你、范围有多大、谁是扣缴义务人、扣多少、什么时候扣、什么时候报、漏了会怎样。最后附一条 10 月 31 日之前的过渡规则。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件事,会以为讲的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两者是两套规则,依据不同、计算方式不同、申报表也不同。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看的是所得的性质:这笔钱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不同的预扣率。它一直都有,单位发给个人的钱,大多要过这一道。
这次新增的增值税代扣代缴,看的是交易的标的:个人提供的这项服务,是不是落在公告列明的七类里。落进去了,付钱的一方就要在付款时代扣增值税。它是 2026 年 11 月 1 日才开始的新义务。
请一位老师做两天内训,付 12000 元。11 月 1 日之后,这一笔支出里可能同时包含两个扣缴动作: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增值税按公告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一并扣缴。两件事分开算、分开报,不能合并成一张表。
这里最容易出的错,是把增值税当成个税的附加项,算一遍就交上去。两者计税依据不一样:个税看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增值税看销售额乘征收率。
公告第一条把范围写得很具体,一共七类:
这七类都属于知识、内容、创意密集型的服务,共同特征是没有实物交付、成果以方案、图纸、代码、课程、片子这些形式存在。企业日常最常碰到的,是设计(包装、logo、效果图、装修方案)、咨询(财税、管理、技术、市场)、教育(内训、课程、讲座)这三类。
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写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执行;后续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这句话的实务含义是:只要落在七类里,付钱的一方就要做代扣代缴;而判断一项服务在不在范围内,最终要落到第 9 号公告的税目注释上,不能只看名字像不像。同样是"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在税目上可能归入不同类别,归属不同,结论就不同。
第一类是货物。买设备、买原材料、买办公用品,对方是个人,也不在七类服务里,不适用这套代扣代缴。
第二类是修理修配和建筑安装。这两类属于另外的税目,不在七类列举之中。
第三类是餐饮、住宿、旅游这类生活服务。企业请客户吃饭、给员工安排住宿,付给个人的部分,同样不在七类里。
反过来说,如果对方不是自然人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公司,即便提供的是设计、咨询服务,也不适用本办法——公告限定的是"境内自然人"。
公告第一条写得很明确: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要是单位。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属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不在此列,个人请人做设计,不是扣缴义务人。
第二,要是购买方。中间人、介绍人、代付方都不是。谁在合同上作为购买方,谁承担这个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要是境内单位。境外单位向境内自然人购买这类服务,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内。
公告特别说明: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这句话把几种常见的"绕开现金"的安排也纳入了。用货物抵设计费、用自己公司的服务换对方的咨询、给对方股权或者消费额度,这些都属于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按全部价款计算。判断标准是经济实质,不是支付形式。
公告的适用对象写的是"境内自然人"。已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这个表述涵盖的范围,它们的增值税按各自的规定申报,不通过购买方代扣代缴。
实务上这一点经常被搞混:对方是个体户,但老板亲自来谈、亲自收款,就觉得是"个人"。要看的是合同主体和开票主体是谁,不是谁到场。
公告第二条给了公式,只有一行:
应扣缴增值税 = 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
公式里的"销售额"按增值税的口径,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含税总价,要先换算:含税价 ÷(1+征收率)= 销售额。
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有一句话很关键: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这一步是代扣代缴金额的落脚点,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这句话把举证责任放在了自然人一侧。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可以适用。但扣缴义务人在做代扣代缴时不能替对方假定——对方没说、没提供资料,按什么征收率扣,就有了争议空间。
稳妥的做法是在付款前书面确认一句:是否适用减按征收率、依据是什么。这句话留在档案里,比事后解释有用。
公告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当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扣了,附加税费就随之产生,不能只扣主税。
以下按 1% 征收率、价款为含税价测算,仅用于说明计算方法,实际以自然人提供的优惠适用信息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笔加起来,扣缴的增值税不到 500 元。金额不大,但性质变了:从"对方自己去缴",变成"你代扣、你申报、你负责"。漏掉的不是钱,是程序。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需要代扣: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交易,且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
现行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 元,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说,单次销售额在 1000 元以下的,不产生代扣代缴义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条文写的是"当次(日)",括号里的"日"不是可有可无的。同一天向同一位自然人付两笔设计费,一笔 600 元、一笔 700 元,单看每一笔都没到 1000 元,但按日合并是 1300 元,就达到了起征点。
反过来,跨天支付、同一份合同分几次结算的,要看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不能简单按付款笔数切分。
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比如对方已经就这笔业务自行申报缴纳,或者已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清税款,就不需要再扣一次。
但"已缴"要有凭据。对方口头说缴过了,不足以作为不扣的依据,完税凭证或者代开发票的记录才是。
公告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情况:
已经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避免重复负担。
自然人没有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条给了企业一个主动动作:需要发票入账的,可以在系统里发起提醒,而不是干等。
如果只记一条,记公告第六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按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申报。
这条的意思是: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没有,申报义务一直在。这个月请人做了 800 元的设计,没到 1000 元起征点,不需要扣税,但仍然要在次月 15 日内做一次扣缴申报——本期应扣缴税额为零。
很多人会在这里判断错:"既然不用扣,那就不用报了。"条文恰好相反。
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具体到"未按期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表述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不算大,但会留下记录,也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更需要注意的是"应扣未扣"这一项。它不是罚款了事,而是要求补扣补缴,且责任在扣缴义务人一侧。
公告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这条解决的是重复扣缴问题。企业通过平台下单、平台已经代办的,付款方不用再扣一次。判断的关键是这笔交易是不是通过平台完成、平台有没有履行代办申报,两者都成立才排除。
公告第七条:已扣缴增值税的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注意是"扣缴当期",不是发现问题的当期。设计费 30000 元,后来因为方案缩减退了 10000 元,要回到原来那个属期去更正,而不是在退款当月冲减。
公告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这条限制了企业的"好心":觉得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优惠适用条件不对,不能自己改了再报。正确处理是回到第二步——发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方又拒绝修改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这一条给了企业一个出口。对方不肯提供身份信息、不肯确认优惠适用、不肯接受代扣,企业不需要自己硬扛,也不该私下把钱全额付出去,正确动作是报告。
同时第九条第三款还给了自然人一侧的救济:自然人发现扣缴申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公告第十条列了保存义务的范围: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信息资料。
把这六项翻译成日常动作,就是四件事:合同或订单、付款凭证、对方的身份与优惠说明、申报与缴款记录。四样东西对得上,就算留痕完整。
公告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这一条容易被当成套话。但企业里经手这些信息的人不止财务——业务部门谈合同、行政安排付款、HR 对接讲课老师,信息在这些环节流转,保密责任也跟着走。
公告第十五条把过渡规则写得很清楚: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10 月底之前已经付完款的,付款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仍在自然人一侧。企业要做的是配合——对方来要资料、要对账,及时给;而不是自己去补一个扣缴申报。
分界线是应税交易发生的时间,不是付款时间,也不是发现问题的时间。跨 10 月底的一份合同,10 月完成的部分和 11 月完成的部分,可能适用不同规则,需要按实际发生情况拆开看。
距离 11 月 1 日只剩几天,可以把动作做在前面:
广西做跨境、做电商、做工程的企业,外部个人服务支出往往比本地同行更多,设计、软件、拍摄、咨询这几类几乎月月都有。这类企业更值得提前把流程理一遍。
这项代扣代缴新规有一个特点:金额小、频次高、涉及面广。它不是某几类大企业才要处理的事,只要公司一年请过几次外面的人做设计、讲课、咨询,就会碰到。
从我们的经验看,真正容易出问题的不是"不会算",而是三件事没做在前面:一是合同里没写清价款含不含税,付款时才发现要在总价里扣,双方都不痛快;二是没向对方索取优惠适用的书面说明,按哪个征收率扣全凭印象;三是把"不用扣税"当成"不用申报",在第六条上留了口子。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这次的办法把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写得很实——应扣未扣、未按期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都在第十三条的处理范围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是程序上的责任,不是替对方承担税负。把这两件事分开看,代扣代缴的流程会清楚很多。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规则、平台代办申报的衔接、非货币形式价款的认定,这几处交叉点在实务中容易出现不同理解。广西金岛财税立足南宁本地23年、服务广西中小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金税合规账、账务梳理、财税咨询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如需了解自然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流程落地、合同条款设置与申报操作,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