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1.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2.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 + 3%) × 3%
1.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 桥、闸通行费发票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 (1 + 5%) × 5%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情形 | 适用税率 |
|---|---|
|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 | 软件产品的税率 |
|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 货物的税率 |
|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 | 电力产品的税率 |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 | 租赁服务的税率 |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2026年第13号 | 2026-01-30 |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xxgk/zfxxgk_22500/fdzdgknr/zcfg_22514/zcwj_22515/202602/t20260205_4289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