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春节将至,公司想为外地员工报销回乡探亲的往返路费。这是一项不错的员工关怀,但不知在税务上属于什么性质?公司和个人是否需要缴税?
广西金岛财税答:
企业为员工报销返乡路费,在税务定性上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而非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以下依据权威政策文件为您详细解析。
为员工报销的返乡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探亲假路费” 。
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因此,该项报销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
这是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环节。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为“工资、薪金所得” 。
实务操作: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返乡探亲路费,属于给予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
该福利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为一名员工报销了1000元高铁票,公司应在发放报销款或计入费用的当月,将这1000元与该员工的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内部凭证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依据,包括:
公司关于报销返乡路费的相关制度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员工提交的经审批的报销申请单。
真实、有效的交通费票据(如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注意,票据上的乘客姓名应为本公司员工。
如果员工受公司指派,在春节期间前往异地处理公务而产生的路费,则属于“差旅费”。凭真实票据报销的差旅费,在规定标准内可以不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
但“返乡探亲”显然不具有公务性质,因此不能按差旅费处理,必须按职工福利费处理并计征个税。
这项福利体现了公司关怀,但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
事先明确政策:在报销前向员工说明该福利将合并计征个税,避免误会。
准确履行扣缴义务:财务人员在操作时务必计算并代扣税款。
统筹福利费总额:将此项支出纳入全年职工福利费预算,确保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扣除限额。
政策速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https://fg.taxation.cn/xs/ssfwsw/qysds/201805/t20180525_54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