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员工发红包,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2026-02-13 09: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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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发定额红包按工资薪金缴个税;向社会公众发营销红包按偶然所得缴;员工群内拼手气红包属赠与,不征税。企业须依法扣缴,勿以金额小免申报。
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员工发红包,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今年春节,公司计划通过微信向每位员工发放200元“开工红包”,也打算在员工群里发一些拼手气红包活跃气氛。请问这些红包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申报?

广西金岛财税答

这是一个非常贴合当下支付习惯的实务问题。根据红包的性质不同,税务处理规则完全不同。

一、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定额红包

定性:属于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处理

  • 企业应将发放金额并入员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企业在自有平台向随机用户发放的现金红包

定性:属于偶然所得

税务处理

  •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由企业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员工微信群内“拼手气”红包

定性:员工之间的个人赠与,不属于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或补贴。

税务处理

  • 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核心区分原则

红包类型发放主体收款对象个税项目是否扣缴
定额红包公司账户/公款本公司员工工资薪金
营销红包公司账户/公款社会公众偶然所得
群内拼手气个人账户/私款其他个人不征税

五、广西金岛财税提示

实务中易犯的错误是:认为微信发红包“查不到”“金额小就不用申报”。税务机关已与主流支付平台建立数据交互机制,企业账户向个人账户的大额、频繁转账属于税收大数据重点监控场景之一。建议企业无论金额大小,凡属公款性质的红包发放,均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政策速查(附官方链接)

政策名称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官方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09号2015-07-28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2019-06-13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12-18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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