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贴合当下支付习惯的实务问题。根据红包的性质不同,税务处理规则完全不同。
定性:属于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处理:
企业应将发放金额并入员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定性:属于偶然所得。
税务处理: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由企业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定性:员工之间的个人赠与,不属于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或补贴。
税务处理:
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红包类型 | 发放主体 | 收款对象 | 个税项目 | 是否扣缴 |
|---|---|---|---|---|
| 定额红包 | 公司账户/公款 | 本公司员工 | 工资薪金 | 是 |
| 营销红包 | 公司账户/公款 | 社会公众 | 偶然所得 | 是 |
| 群内拼手气 | 个人账户/私款 | 其他个人 | 不征税 | 否 |
实务中易犯的错误是:认为微信发红包“查不到”“金额小就不用申报”。税务机关已与主流支付平台建立数据交互机制,企业账户向个人账户的大额、频繁转账属于税收大数据重点监控场景之一。建议企业无论金额大小,凡属公款性质的红包发放,均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政策速查(附官方链接):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函〔2015〕409号 | 2015-07-28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2019-06-13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可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707号 | 2018-12-18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