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生育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
由单位发放的生育津贴,如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由单位将该笔生育津贴先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进行申报,再填报免税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 步骤 | 操作 | 说明 |
|---|---|---|
| 第1步 | 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 将生育津贴金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
| 第2步 | 计算应纳税额 |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
| 第3步 | 填报免税收入 | 在申报表中填报生育津贴免税收入 |
| 第4步 | 实际免税 | 免税部分不产生应纳税额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
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
第一步:在“收入及减除”模块中,将生育津贴金额填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栏
第二步:在“免税收入”模块中,选择“生育津贴免税”项目,填报相同金额
第三步:系统自动计算,免税部分不产生应纳税额
企业应保留以下资料备查: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生育津贴发放凭证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
| 错误类型 | 正确做法 |
|---|---|
| 直接不计入收入 | 应先计入再填报免税,确保申报数据完整 |
| 忘记填报免税 | 只计入收入未填报免税,导致多扣税 |
| 未保留备查资料 | 应保留生育津贴相关凭证备查 |
问: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单位需要处理吗?
答:如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单位无需进行个税处理。只有由单位发放的生育津贴,才需要按上述流程处理。
问:生育津贴超过职工原工资标准的部分,是否免税?
答: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符合免税条件的部分全额免税,与职工原工资标准无关。
问:男职工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免税?
答:男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免税政策。
如需了解生育津贴个税处理或其他薪酬税务问题,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最新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职工按规定取得免税的生育津贴,由任职单位发放至职工个人的,单位还需将该笔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申报吗?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2026-06-11 |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