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明确。
关键分界线:500万元
| 资产原值 | 抵扣规则 | 后续处理 |
|---|---|---|
| ≤500万元 | 无论是否混用应税/免税项目,进项税全额抵扣 | 后续无需做转出调整 |
| >500万元 | 先全额抵扣 | 再按资产类型逐年调整不可抵扣部分 |
对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的长期资产:
原值≤500万元:可直接全额抵扣,无需区分用途。
原值>500万元:先全额抵扣,再按当期实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部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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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非应税项目使用时间 ÷ 总使用时间)租入资产
工地临时建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核算的开发楼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纳税人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进行梳理,区分≤500万元和>500万元两类。
用途跟踪:对于>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需建立使用台账,记录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时间。
准确计算: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多抵或少抵。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2026年第15号 | 2026-01-30 |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xxgk/zfxxgk_22500/fdzdgknr/zcfg_22514/zcwj_22515/202602/t20260205_428944.html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2026年第13号 | 2026-01-30 |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xxgk/zfxxgk_22500/fdzdgknr/zcfg_22514/zcwj_22515/202602/t20260205_4289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