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6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挂出一份公告: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其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 11,303,982.22 元,拟按 1.5 倍罚款 16,955,973.33 元,并处停止出口退税权三年。
这组数字里最值得琢磨的不是罚款,是那个"三年"。1.5 倍只是法定区间里的偏低位置,而三年是停权档位里的天花板。一轻一重放在一起,说明出口退(免)税这件事的惩戒逻辑,跟很多人的直觉不一样。
要提醒一点:这是"告知书",不是"决定书",用的是"拟"。企业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罚款在 1 万元以上,还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但公告送达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申辩,视同放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写得很直接: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退税业务。
拆开看是三层,同时发生:
再加一层刑事:达到法定数额与情节标准,案件会移送公安,按《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追究,实际控制人、经办人、链条上的参与方都可能被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六十一条把停权期限分成了五档,这是判断"会被停多久"的唯一尺子:
本案 1130 万元,落在第四档,区间是两到三年,实际给了三年,等于顶格。而罚款 1.5 倍在一到五倍里只算中下。为什么一个从宽一个顶格?因为罚款有裁量空间,档位没有——金额跨过 500 万元这条线,停权的起点就是两年。
这条规则对南宁做出口退(免)税的企业有实际意义:一旦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即便罚款按低倍数走,停权也下不来。而停权期间业务停摆的损失,往往比罚款本身更重。
本案的手段是"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这类案子的共同特征,不是申报表填错,而是票、货、款、单四条线对不上:发票有,货没有;货有,钱没回来;钱回来了,单证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对单证和收汇提了两条硬要求,正好是自查的抓手:
这两条的分量,看另一个案子就明白。福州稽查局 10 月 27 日公告送达的另一份文书里,一家贸易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并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 2,931,297.13 元,被处 1.5 倍罚款 4,396,945.70 元,停止办理退税三年,同时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注意其中的逻辑:"没有单证"本身就是证据。稽查要证明的是业务不真实,而企业拿不出备案单证,等于自己把举证的路堵上了。
这四条不需要多高的技术,需要的是有人按期做。多数出问题的企业不是存心骗税,是链条上有一环从来没人管。
第一件事不是找人,是把材料找齐。陈述申辩能不能起作用,取决于能不能拿出可核查的证据:真实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付款与收汇凭证、供应商的实际供货记录。这些材料在稽查阶段补不齐,后面更难。
第二件事是核期限。公告送达从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听证申请要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这两个时间点错过,程序上的权利就用完了。
第三件事是往前查。稽查通常只查一个年度,但同类业务往往连着几年。同一套供应商、同一条链路,如果往年也走过,要提前测算影响,而不是等第二份通知书。
在南宁做财税服务二十三年,接触过不少做边贸、跨境电商和代理出口的企业。退税这件事上,出问题的很少是"不会算",多数是"说不清"——货是谁供的、钱从哪来、单证在哪,三句话答不上来,退税就变成了风险敞口。
广西金岛财税立足南宁本地23年、服务广西中小企业。我们对做出口退(免)税的客户,习惯先做一次"四流对照":把一票业务从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收汇凭证一路串起来,看哪一环是空的。空的那一环,就是将来被问住的地方。
三条建议给南宁的外贸和跨境电商企业:第一,供应商准入时就要看实际经营能力,别只看能不能开票;第二,把备案单证的 15 日归档做成流程节点,不靠人记;第三,收汇台账按月对,别等到次年 4 月 30 日才发现差一笔。这三件事平时做,成本很低;出事之后补,代价很高。
广西金岛财税立足南宁本地23年、服务广西中小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金税合规账、账务梳理、财税咨询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如需了解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归档与收汇台账的自查方法,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