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以来,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公告,对一批个体工商户终止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南宁不少开小吃店、便利店、服装店的经营者看到别人收到通知,心里会犯嘀咕:会不会轮到自己?转了查账征收是不是要多交钱?这篇把这件事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核定一个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由纳税人按核定定额缴税的方式。这种方式简化了申报,适合收入零散、账目简单的小店。核定定额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也就是常说的“一个定额执行期”。
核定征收不是一次核定终身有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停止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也就是说,当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的适用条件时,终止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是一项常规的征管动作,不是针对某个特定行业的专项行动。
从各地已经发布的公告看,2026 年这一轮涉及的户数不少,行业以餐饮、零售、生活服务为主,公告中常见的表述是“经营额、所得额已不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条件”,或者“不予延续”。
这几类情形的共同点是:经营数据已经能支撑按实际核算,继续用核定定额既不能反映真实经营情况,也不利于纳税人自身的权益判断。
按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收到《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书》一类的文书,说明征税方式发生了变化,从通知载明的时点起,纳税人要按查账征收的要求申报纳税。
如果是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本身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也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之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这里要区分两件事:对定额本身有异议,走的是重新核定和复议、诉讼程序;对终止定期定额这个方式变化,重点是弄清转为查账征收后怎么建账、怎么申报、成本费用能不能取得合规凭证。程序上的疑问,尽早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比事后解释更有余地。
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要求,依据是《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者简易账,具体分界大致是:
达不到建账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南宁很多个体户属于这一类,账目要求不高,但“有记录”这个前提不能少。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设置账簿,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一点容易被忽略:有的经营者在年中想从简易账换成复式账,或者反过来,年度中间是不行的,要在年初就把方式定下来。
很多个体户担心“转查账就是要多收税”,实际情况需要分两头看。核定定额是按核定的收入额计税,不管实际亏赚;查账征收是按实际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计税,如果确实成本高、利润薄,计税基础未必比核定定额高。真正的变化在过程要求上:收入要逐笔记录,成本费用要取得合规凭证,申报要按实际数据填写。原来“一张定额单子缴一年”的简单方式结束了。
查账征收下,成本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取决于有没有合规凭证。餐饮店进货从小商贩手里采购、现金结算又不要票,这块成本在查账征收时会比较麻烦。可行的做法是尽量从能开票的供应商进货,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小额采购,也要保留付款记录、收货单据,形成能相互印证的链条。同时把微信、支付宝收款和银行账户分开使用,收入侧的数据才理得清。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本质上是征管方式从“按核定定额”转向“按实际核算”,对个体户来说,考验的是账目能不能站得住,而不是税负会不会涨。广西金岛财税建议南宁的个体工商户按三步应对:收到通知先弄清生效时点和涉及税种;对照建账标准确定该建哪种账,按期完成设账备案;把收款流水和成本凭证整理成能相互印证的记录。个体户建账辅导、查账征收申报与日常代理记账如需专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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