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做账时,南宁不少企业的财务会遇到同一个问题:这笔经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缴、能不能在税前扣、要不要凭据。有的公司按月计提了却没实际拨缴,有的拨了钱但没拿到收据,还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属不属于要缴的范围。这篇把拨缴口径、扣除限额和返还政策一次讲清。
它不是税,而是依法拨缴给工会组织的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列了五项来源,其中第二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同一条还明确,这部分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这里的主体很关键:按 2% 拨缴的前提是建立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一般不产生拨缴义务;部分地区由上级工会收取筹备金,具体口径以当地总工会的规定为准,南宁企业可以向所属区域的总工会确认。
基数是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不是只算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都算在里面。用"老板工资加上几个骨干工资"草草估算,缴少了要补、缴多了白花钱,两种都不合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国税函〔2009〕3 号的口径,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本身,也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算例:某南宁公司全年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 300 万元,当年拨缴 7 万元。扣除限额是 300 万 × 2% = 6 万元,超出的 1 万元在汇算时调增。如果当年只拨缴了 4 万元,就按 4 万元扣除,没拨的部分不能预先占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明确,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来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要留意收据的名称,是专用收据,不是普通发票,也不是收款收据。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地区,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企业也可以凭合法、有效的代收凭据扣除。南宁企业属于哪一种情形,看当地总工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缴费前问清楚,比事后补票省事。
汇算时,这笔费用在职工薪酬支出明细里单独一行填列,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三栏要能对上扣除限额,对不上就是调增。
没有取得合规凭据的,即使钱确实拨出去了,汇算时也要调增。这一点在实务里最容易被忽略:钱付了、收据没要,到汇算才发现扣不了。
会计上按月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但一直没有实际拨缴到工会账户的,属于未实际发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和拨缴是两个动作,账上挂着应付、钱还在公司账户里,税务上不认。
全国总工会对小微、小额缴费的工会组织有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目前延续执行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常见的条件口径是: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低于 1 万元(不含)的缴费单位,当年上缴的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单位全年返还上限 1 万元;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小额缴费组织不适用。
不少地区已经改成"免申即享",由上级工会按收缴台账主动返还,不需要企业逐笔申请,返还时点一般按季度或者年度安排。具体条件和办理方式以当地总工会的通知为准,南宁企业可以向所属总工会核对上一年度是否已经返回到位。
返还的记录建议与拨缴凭证一并归档,下一年度测算额度时用得上。
要注意的是,返还的是上缴给上级工会的那部分经费,资金继续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按当地总工会的要求核算和使用,不能当成企业的经营收入处理。
年底这两笔费用常被放在一起说,其实完全不同。这项费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 拨缴,前提是建立了工会组织,扣除限额同样是 2%,凭专用收据扣除;残保金按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 1.5% 的差额人数计算,30 人(含)以下免征,免征条件和申报口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门规定确定。
申报口也不同:这项经费向上级工会或者代收的税务机关缴,残保金向税务机关申报。两笔钱分开核算、分开取凭据,混在一张凭证里,汇算时两边都说不清。
这项费用金额不大,出问题的地方却不少:基数算错、只计提不拨缴、拨了钱没要收据,三种情况在汇算时都要调增。南宁不少企业是由行政人员兼着管,交接一次就断一次档,等到汇算才回头找收据。广西金岛财税建议南宁企业把这项费用纳入年度薪酬台账统一管理:年初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测算全年额度,按月或者按季拨缴,收据和回单同步归档;年底把拨缴额、扣除限额、已取得凭据三个数字对一遍;属于小额缴费的,主动向上级工会确认返还进度。广西金岛财税立足南宁本地23年、服务广西中小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金税合规账、账务梳理、财税咨询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如需了解工会经费拨缴、扣除凭据与年度汇算处理,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