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税务12366就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各税种计税依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对于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进行房产交易的个人和企业,了解各税种的计税依据规则至关重要。
个人转让房产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包含在房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的计税依据中。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即:契税计税依据 = 房产交易价格 - 增值税额。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产的增值税,根据持有年限和房产性质不同,适用不同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除外)
契税计税依据 = 房产成交价格 ÷(1 + 增值税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20%
其中,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财产原值包含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如适用)。
问:个人转让房产时,增值税是否计入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
答:不计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包含在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
问:免征增值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租金收入等不扣减增值税额。但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如需了解个人转让房产的税务处理,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12366近期热点问答】6月10日~6月1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2026-06-16 | https://www.nanning.gov.cn/jdhy/rdhy/t666188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