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落地:南宁企业老板要懂的几件事

2026-10-15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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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增值税法正式落地实施,广西金岛财税为南宁企业老板梳理增值税法核心变化、税率调整、发票管理及合规要点,助力企业把握政策红利、规避税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增值税法落地:南宁企业老板要懂的几件事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落地,2026 年的汇算申报已经按新规则走了一轮。不少南宁企业的感觉是“税率没变、好像没什么影响”,但真正影响判断的地方在几个细节上:哪些行为不再视同销售、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当期怎么计税。这篇挑几处老板需要知道的变化讲清楚。

增值税法落地:南宁企业老板要懂的几件事

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大幅精简

从 11 种精简到 3 种

这是增值税法在制度上最直观的一处调整。增值税法第五条列明的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只剩三种: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以前的视同销售情形有十多种,委托代销、跨机构移送货物、对外投资等都在其中,企业很容易因为疏忽触发视同销售缴税。范围精简之后,这几类情形不再认定为视同应税交易,南宁做商贸、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处理货物流转时,判断逻辑比过去简单了。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三种情形里没有“无偿提供服务”,这是一个实质变化。以前企业之间无偿提供服务、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借款,存在被认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可能;按新规则,单独的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南宁一些集团型企业里,总部给下属公司免费做技术支持、统一做后台服务,这类安排的处理方式和以前不一样了。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形仍然要视同应税交易。哪些送出去的东西是“货”、哪些是“服务”,边界要划清。

四种不征税情形写进法律

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了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这几类内容以前分散在不同文件里,现在统一到法律层面,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判断依据更清晰。南宁有企业厂房搬迁取得补偿款,以前属于过渡政策,现在从法理上明确为不征税收入。

二、进项税额:能抵什么、不能抵什么

六类不得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列明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六类进项税额:

  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五条里的“直接用于消费”四个字值得留意。购进餐饮服务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看服务本身,而看用途:直接买来消费的不能抵;把它作为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南宁做会展、旅游、团建服务的企业,采购餐饮是成本的一部分,这一条区分开了,进项税额的处理就更明确。

贷款服务利息暂不得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条延续了以前的口径,南宁企业向银行、小贷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目前仍然不能抵扣,计税时不要把这块算进可抵范围。

长期资产混合用途:分 500 万上下两条线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长期资产的混合用途作了细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属于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按两种情况处理:

  • 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 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按调整年限计算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这条对南宁的制造业和仓储物流企业比较实用。办公楼里既办公又做员工活动室、厂房里既有生产也有研发,这类混合使用的情形大量存在,过去怎么分摊进项税额常有争议,现在按原值 500 万元划线,处理方式清晰了。

三、一般纳税人:超标准的当期就要转

500 万元标准没变

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这个标准和以前一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口径没有变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主动办理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在时点: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

真正需要留意的是登记后的计税起算时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当前的口径,一般纳税人身份从超过标准的当期起算,不是下一期。

这个变化对年底接大单的南宁企业影响不小。以往有的企业把大额交易拆到跨期处理,按旧口径超过标准后从下一期起才算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当期起算,套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的空间被堵住了。企业如果在年内预计销售额会突破 500 万元,要提前测算一般纳税人身份对税负、开票和账务的影响,不要等到申报时才发现计税方式变了。

登记之后不能转回

还有一条要记住: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身份变化,所以在办登记之前,把进项取得情况、客户对专票的需求、核算能力一起评估清楚。

四、留抵退税和纳税地点

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也可以申请退还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申请退还。留抵退税从一项政策安排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南宁前期投入大、销项释放慢的企业来说,这项权利更明确了。

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层级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把批准层级进一步细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南宁企业在广西区内设多个分支机构的,申请汇总申报要走自治区这一级的批准。

五、南宁企业要做的三件事

  1. 重新梳理一遍进项抵扣口径。把不得抵扣的六类情形对照自己的业务过一遍,重点看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用途,以及长期资产的混合使用情况。发票取得时就区分用途,比事后调整省事得多。
  2. 盯住 500 万元这个临界点。按季度滚动预测销售额,接近标准时提前判断会不会转成一般纳税人、转了对报价和开票有什么影响。一般纳税人身份登记后不能转回,决定要在达到标准之前就想清楚。
  3. 把视同销售的判断更新到制度和流程里。货物无偿赠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偿转让仍要视同应税交易;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但要有业务单据支撑,避免事后说不清业务实质。制度上更新一次,比每个会计各自把握更稳妥。

广西金岛财税建议

增值税法落地之后,税率结构没变,变化集中在判断规则上:视同销售的范围、进项税额的可抵与不可抵、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起算时点、汇总申报的批准层级。这些调整不写进企业的日常流程,很容易被“税率没变”这句话带过去。广西金岛财税建议南宁企业按三步做一次自查:把进项抵扣口径对着六类不得抵扣情形重过一遍,把 500 万元临界点纳入季度滚动预测,把视同销售和混合用途资产的判断写进采购、开票、核算三个环节的操作要求。企业还可以留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和汇总申报纳税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架构安排。增值税法落地后的进项抵扣口径梳理、纳税人身份测算与申报衔接如需专人协助,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

本文政策依据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列明三种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第六条列明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第二十一条明确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可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第二十二条列明六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二十九条明确纳税地点及总机构汇总申报的条件;第三十三条明确出口退(免)税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sjtax/ztzl/yshj/ldjj/202412/t47470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第二十二条明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第二十五条明确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可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第三十六条明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四十二条明确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层级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zzs/202601/t478908.html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成文日期2026年1月30日)——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明确免征增值税项目及可以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情形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602/t20260203_3983175.htm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成文日期2026年1月30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自然人在取得债券利息、出租不动产、由平台办理代办申报等情形下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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