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损失类型 | 具体内容 |
|---|---|
| 实际资产损失 |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
| 法定资产损失 |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
1. 清单申报
适用于以下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2. 专项申报
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均需专项申报。
1. 基本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的会计处理凭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具体证据(按损失类型)
| 损失类型 | 需提供的证据 |
|---|---|
| 存货盘亏 | 存货盘点表、盘亏说明、责任认定、赔偿情况 |
| 固定资产报废 | 固定资产盘点表、报废说明、技术鉴定 |
| 坏账损失 |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债务人破产/注销证明 |
| 投资损失 | 投资协议、被投资方破产/清算证明 |
3. 特殊证据
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需提供气象、消防等部门证明
属于被盗、被抢造成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1. 损失年度确认
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2. 会计处理同步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只作税务申报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得扣除。
3. 资料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需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
4. 跨期追补
因特殊原因未在损失发生年度申报扣除的,可在5年内追补扣除。
及时清理:在汇算清缴前,全面清理各类资产损失。
证据完整:按损失类型准备完整证据链,确保合规。
准确申报: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按要求填报。
留存备查:所有资料分类归档,标注索引备查。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1年第25号 | 2011-03-31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