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答:南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第一年未扣除完的部分,可结转至第二年
第二年仍未扣除完的,可结转至第三年
三年内仍未扣除完的,不得再结转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答:南宁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是税前扣除的凭证,未取得票据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南宁企业直接向受赠人(个人或非公益性组织)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必须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
答:南宁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捐赠票据备查。
答:可以。广西金岛财税可协助南宁企业审核捐赠渠道是否符合条件、计算捐赠扣除限额、填报捐赠支出明细表。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最新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支持救灾税费优惠政策(一图了解)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 | 2026-07-20 | http://www.lax.gov.cn/zt/qykbzt/xgyj/t6684201.html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税〔2018〕15号 | 2018-02-11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