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 计税基础确定 | 暂按合同规定金额计入 |
| 折旧计提 | 可按暂估金额计提折旧 |
| 调整时限 | 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 |
| 调整方式 | 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
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文件,旨在解决企业因工程款项结算周期长而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实际困难。
暂估入账的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金额,而非企业自行估算的金额。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工程合同作为暂估入账的依据。
按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需注意,这属于暂时性差异,待取得发票后需进行调整。
取得发票后,企业应:
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已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在调整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必须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已计提的折旧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如果12个月内仍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办?
答: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已按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建议企业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尽快取得发票。
问:取得发票后,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取得发票后,企业应按实际金额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对已计提折旧进行追溯调整。如暂估金额大于实际金额,需调减折旧;如暂估金额小于实际金额,需调增折旧。
问: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吗?
答: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自行建造或委托建设的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不适用此规则,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依据。
如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需要帮助,欢迎联系广西金岛财税。请通过官方网站获取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 | 2026-06-05 |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nszx/rdwd/202606/t20260604_4340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