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进一步细化相关征管要求。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装入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续环节: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终止环节: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义务明确:涉及离岸信托的个人需按公告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合规要求提升:离岸信托涉税事项纳入更加规范的征管体系
确认是否涉及离岸信托:自查是否存在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情形
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与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认
准备申报材料:如涉及离岸信托,准备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咨询专业机构: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可咨询广西金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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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政策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官方链接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2026年第21号 | 2026-07-24 |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wjjb/zcfgk/szfl/grsds/202607/t20260727_90661489.html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2026年第15号 | 2026-07-24 |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 |
| 2026年8月涉税新政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 | 2026-07-31 | https://xiamen.chinatax.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