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21-07-27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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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铁路通信光(电)缆10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600组以上信号工程;

(3)累计铁路自动闭塞4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累计铁路电力线6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铁路通信光(电)缆3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300组以上信号工程;

(3)累计铁路自动闭塞2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累计铁路电力线3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通信与广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编者说明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承包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100公里以下Ⅰ、Ⅱ、Ⅲ、Ⅳ级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50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文件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14日文件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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