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比较常见的,就比如说员工出差,取得专票还好说,毕竟这个是可以进项抵扣的,那没有取得专票的,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呢?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首先要明白以下3点:
1. 抵扣人员范围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 电子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 适用时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那么,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1. 取得电子普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进项税额公式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计算进项税额公式如下: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计算进项税额公式如下: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
1. 取得专票,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可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
2. 企业如果不想计算抵扣,可以选择放弃,并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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